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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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