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节省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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