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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夏*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经中间人及法院调解,被告夏*做出了保证书,如果被告夏*不按保证书去做,原告将依法再次提出诉讼离婚,为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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