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石*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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