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确定于2015年9月23日下午2时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原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仅由委托代理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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