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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张**、张**。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对原告进行语言上的侮辱,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张**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12月13日(农历2011年11月19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婚后于2012年12月17日生长女,取名张**,于2014年8月8日生次女,取名张**,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5月28日双方因吵架分居至今。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原告受伤的照片五张、原、被告QQ聊天记录及原告在永**医院购买药品的收据,证明被告曾殴打过原告,被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照片的真实无法确定,照片中的伤不是我打的,原告提交的中医院收据开具时间不清楚,对QQ聊天记录无异议,我以前是打过架,但没有打过原告本人。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及照片均没有显示时间,永**医院出具的收据开具时间亦不清楚。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能够认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这份感情。本案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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