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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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