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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