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认识,于同年12月21日(农历11月26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又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再婚前原告与其前夫于1990年7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张**,现已成年。再婚后原、被告双方生长子张*乙,该男孩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是1999年9月19日,现在永年县县城上学;原、被告双方又于2005年5月22日生一男孩和某,该男孩取名张*丙,现跟随原告生活,该女孩取名张*丁,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双方的分居时间是2013年农历1月,被告不予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双方的分居时间是2015年9月24日,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分居时间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有三个子女,说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系再婚,更应慎重处理婚姻事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