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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