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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及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乙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2009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订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2月10日(2009农历12月27日)典礼,婚后生育了二个男孩,2010年12月12日生长子杨*丙,次子杨*戊2014年1月18日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5年9月14日双方因事发生争吵后我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次子杨*戊,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乙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婚前和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告之所以一时冲动闹离婚,应是受他人挑拨所致,并不是所谓的夫妻感情破裂,婚后我与原告生育了二个儿子,离婚好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订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2月10日(2009农历12月27日)典礼,2010年12月12日生长子杨**,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1月18日生次子杨*戊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时有吵架生气,2015年9月14日因事双方发生吵架,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2015年9月22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答辩状和结婚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典礼后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男孩,应认定双方有一定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发生吵架生气现象,也是生活中不可避免,原告要求离婚,因双方分居时间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考虑子女的利益,与被告重归于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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