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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2001年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定亲,年月日典礼同居,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6日我生女儿张**、儿子张*乙,2006年11月26日我生次子张**。我与被告婚前来往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酗酒,还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2010年农历4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分居期间被告还因酗酒打伤他人,被判刑一年。总之,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子女均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旋耕机一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被告分居的原因是原告与我父亲争吵,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定亲,年月日(农历11月24日)典礼同居,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6日原告生女儿张**和长子张**,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11月26日原告生次子张**,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多个子女,可见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分居是其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也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呵护,即使有了矛盾,也要相互体谅,更要考虑夫妻感情对子女的影响,因而提出离婚应当慎重。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杜*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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