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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被告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诉称:2010年8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定亲,2011年农历11月2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9月14日我生长子马*甲,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9月25日我生次子马*乙,现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对我大打出手,2015年10月2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马*甲由我抚养,次子马*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返还我陪嫁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举了照片四张,用于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我没有殴打原告,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对原告提举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原告的伤不是我打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经人介绍原、被告定亲,2011年12月16日举行婚礼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9月14日原告生长子马*甲,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9月25日原告生次子马*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10月2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之后才补办结婚登记,可见其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短暂分居,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系被告所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相夫教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宽容忍让是家庭和谐的土壤,夫妻和睦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苗*和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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