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李*,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时,涉**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交付全部执行标的款3600元整,申请人王*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涉县人民法院的(2013)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