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李*,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时,涉**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交付全部执行标的款3600元整,申请人王*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涉县人民法院的(2013)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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