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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委托代理人申**、被告苗*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6年3月17日生男孩苗*乙,现已成年。1998年10月19日生女孩苗*丙,两子女均在外地上学。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苗*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认识,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我认为我们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考虑子女能有个温暖幸福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5月1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后于1996年3月17日生男孩苗*乙,现已成年。1998年10月19日生女孩苗*丙,现两子女均在外地上学。原、被告婚后有吵架生气现象,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婚生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

婚证,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尚有和好希望。双方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时应当坦诚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温馨的生活环境,共同创建美满幸福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也不符合其他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魏*与被告苗*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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