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闫*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甲与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