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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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