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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