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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吕*甲、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了解,被告编造谎言,将原告骗到他家成婚,二人性格严重不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从不管原告生活,被告在外打工挣钱只管自己花,原告只能靠娘家救济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

证1、结婚证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原告今年是有病,被告给了原告1万多元,结婚前要彩礼要了4万元,原告说的不让原告花钱不符事实,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以下证据:

证1、证人吕**的证人证言,证明结婚时彩礼款数额;

证2、邯**行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证明原告有存款十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1没有异议,彩礼是被告自己给的,不是我要的;对证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个钱是我女儿结婚的彩礼钱,是我前夫给我女儿的抚养费,这不是我的钱,今年我女儿已将这笔钱拿走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吕*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5月份,原告因生病想让被告给付医疗费,但被告没有及时给付,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两年之久,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系再婚,更应当懂得珍惜婚姻,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张*虽提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且分居时间较短,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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