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甲与江*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甲申请执行江*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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