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甲申请执行江*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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