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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儿子贾*乙、女某。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好吃懒做,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照顾孩子,还经常无事生非,与原告父母生气。被告于2015年5月份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是事实,我们系自由恋爱,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是原告经常不回家,不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如果法庭判决离婚的话,婚后共同财产御湖天城8号楼2单元1401室、别克轿车(冀D)1辆、半挂车2辆归被告所有,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陪送物品长虹彩电1台、海尔冰箱1台、8条被子、2条褥子及被告随身衣物由被告带走,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由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保留追究原告重婚罪刑事责任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贾**,于年月日生育女某。2015年5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结婚时,被告陪送物品包括长虹彩电1台、海尔冰箱1台、8条被子、2条褥子。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一女。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矛盾,和睦相处,共同建立幸福家庭。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仅提供结婚证明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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