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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