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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因一起上班认识,经过三年的相处,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跟原告吵架生气,从此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在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被告的种种广告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缓和余地。原、被告双方协商离婚未果,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时口头辩称:我去年挣的钱全部交给了原告,我多次去叫原告回家,原告都不回来,我每个月都去看孩子,因此,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的话,我坚决要求抚养孩子。

被告申请的证人姚*、秦*出庭作证,均主要证明原告要彩礼6万多元,还有订婚的6000元不包括在该彩礼款中。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方出庭的证人证言也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在一起上班认识,经过三年多的相处,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2014年10月21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并在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平等相待,共同构筑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称原、被告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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