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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涉县固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前接触不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产生矛盾,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生育孩子之后,被告对家庭生活态度没有任何改变,并经常喝酒后对原告打骂,造成原告身体多次多处受伤,原告多次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范*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涉县偏**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同证1.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一、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是一时冲动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本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我与原告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互相关心,精神上互相鼓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比如我在下岗前,原告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和孩子,支持我自学了经济管理大专和法律本科,28年来我们基本没有分开,下岗后为了养家糊口,我们又一起外出打工挣钱,因为原告是个过日子的人,我打工的收入都交给原告保管,日子过的还可以。诉我经常喝酒更不是事实,原告知道我一个人是从来不喝酒的,挣钱不易,我也不掏钱出去喝酒,除非有人请客,我戒了烟,现在酒也必须戒了。原告与我父母相处的也非常好,岳父岳母也喜欢我,我们家庭关系一直非常和睦,并育有子女,我与原告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和女儿均已成家,还有孙子、外孙和外孙女,家庭生活更和睦。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二、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我知道原告个性好强,现在孙子小,家庭人口又多,家务活多,目前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长期相守的夫妻那样,对原告及孩子进行关心及照顾。我与原告现在感情有了点危机,我愿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原告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们可以进行沟通,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孩子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被告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与被告张*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涉县固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张**和张*的,一个女儿,名叫张**,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7日,原告范*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与被告张*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有两个儿子和某,并均已成年,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均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庭。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愿望。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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