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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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