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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1995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农历12月16日典礼同居;1999年11月1日生长子杨XX,2001年10月1日生次子杨赛某,2007年11月24日生女儿杨**;我与被告婚前交往少,婚后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脾气暴躁、爱发酒疯、砸家具、殴打我,醉酒后多次扬言自己有第三者。2014年农历12月25日因我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两个儿子,我抚养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1993年春我与原告相识,2015年8月7日我们与孩子一起旅游并再次同居,我没有第三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春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2月1日典礼同居;同年11月1日原告生长子杨**,2001年10月1日生次子杨XX,2007年11月24日生女儿杨**,杨**和杨XX现随被告生活,杨**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2月13日双方分居,2015年7月15日原告起诉后,同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5年8月7日原、被告旅游同居后再次分居。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小龙马**民委员会证明、杨**、杨**和杨XX人口登记卡、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三年之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十六年之久并育有子女,婚后感情尚好。原告起诉后与被告一起旅游同居说明双方感情非同一般。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应加强沟通,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了子女的幸福成长,相互宽容理解,共筑和谐美满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与被告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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