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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农历12月11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于1996年1月24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二女一子。我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被告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漠。自2010年至今,被告连春节也不回家,电话也打不通,被告的行为使我伤透了心。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成*未答辩。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24日办理结婚证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五张,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的事实;3、永年县西阳城乡通头村村委会证明两份,主要内容为:我村村民成*(曾用名成召虎)结婚证上照片可以证明成朝虎与成召虎同属一人,常年外出务工,近五年来未与家中联系,未进过通头村。证明被告的曾用名情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当庭出示本院对被告姐姐成翠娥的调查笔录一份,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1月24日办理了结婚证,于1996年1月30日(1995年农历12月11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1997年1月31日,原告生长女成*甲;2003年7月8日,原告生次女成*乙;2007年8月28日,原告生儿子成*丙,次女成*乙与儿子成*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5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姐姐成翠娥进行了调查,成翠娥称:成*外出三年多了,现在在哪,我也不知道,他也不跟我联系,家里人也联系不上他。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结婚后本应相互体贴、相互照顾、共建美好生活,而根据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对被告姐姐成翠娥进行的调查,能够确定被告现下落不明,且与原告分居已有三年之多,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与被告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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