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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0年12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订亲,同年农历腊月30日典礼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2日我生长女杨**,2013年2月26日我生次女杨**,现均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前接触少,婚后脾气性格不合,被告不爱干活,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14年11月双方吵架分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女儿,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返还我的个人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与原告是在充分了解、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典礼。婚后养育两个女儿,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日典礼同居。2011年12月22日原告生长女杨**,2013年2月26日原告生次女杨**,现均随原告生活。2014年11月双方吵架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将近五年,且育有两女,可见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应加强感情沟通,消除心理隔阂,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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