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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石*与被告田*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9月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月25日(农历2010年12月22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婚后于2012年8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石*甲,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10日双方因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能够认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这份感情。本案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石*与被告田*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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