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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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