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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