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梁*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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