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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