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冯*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冯*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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