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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苑*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苑*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为再婚,因此并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且男方脾气暴躁,偶有言语不和便动手打我。在生活中也经常为了小事而斤斤计较,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经多次沟通无效,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但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男方(即本案被告王*)给女方(即本案原告苑*)挡外债两万元,另外男方给女方治乳腺癌花一万三千元,因男方独自一人,男方一生所有积蓄都到女方手中,男方没钱了,已失去劳动能力,女方不和男方过了,女方强词夺理,不还男方一切钱财。那一走两开,互不相找。

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感情不合,现双方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双方未生育共同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债权或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不久便开始分居,现已达两年之久。原告向**起诉离婚,被告原则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苑*与被告王*离婚。

驳回原告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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