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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