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