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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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