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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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