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农历1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懒惰,不出去打工挣钱。当时原告以为是被告年龄不大,等过几年就知道挣钱养家了,但是被告从未有过改变,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原告于2006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王*丙,原告以为孩子出生后,生活开支、压力增大会让被告有所改变,被告还是一如既往的懒惰,整天无所事事。被告于2010年9月外出去北京打工,原告于当年10月跟被告一起去北京打工,在北京时间不长被告就又放弃不干了。在北京期间都是原告打工挣钱养活被告及孩子。原、被告于2011年10月分居至今,被告回到家中,从此二人很少联系,期间被告舅舅从中说和此事,但被告也没有改变其秉性。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该有相互扶持、照顾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至此分居三年多,夫妻之间已毫无感情可言,为此,诉于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王*甲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王**,现随被告方生活。原告称导致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婚后一直懒惰,不出去打工挣钱。到2010年原、被告去北京打工,被告不长时间就回家了,为此导致双方分居,期间原告只是回被告家看看孩子。期间经人调解,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结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在共同生活中虽然生育了一男孩,但是原、被告夫妻双方常为生活吵架,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懒惰,2010年双方在北京打工期间,又是因被告懒惰,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只是回家去看看孩子。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至今分居三年多。被告不答辩,不参加庭审,应视为其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因其未满十周岁,应当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原则,有利于未成年的成长,故婚生男孩王**应继续随被告生活,原告应当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王*丙随被告王*乙生活,原告王*甲每年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按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的二分之一负担,在判决生效后每年的12月2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