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