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郑**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