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与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寇*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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