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与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寇*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