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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