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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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