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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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