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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柳*以庭外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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