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某某以原、被告达成婚姻考验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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