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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