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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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