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