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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