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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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