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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悦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渡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悦诉称:原告的同胞兄弟陈*才在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王老铺村原有建筑面积32.6平方米的南房1间。2007年5月8日,被告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强制拆除了陈*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王老铺村的1间南房。被告非法拆除陈*才的房屋后,公然违反法律的规定,拒不给陈*才区位补偿款等合理损失,拒不履行给付陈*才新建宅院的口头承诺。被告的行为在构成非法野蛮拆除的同时,严重侵犯了陈*才的生存权利。2014年1月18日,陈*才因病去世。陈*才去世后因其无配偶、父母、子女,且仅有我一个同胞亲属,故我理应作为陈*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陈*才的全部遗产权利。为了维护陈*才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进京上访求助,现按照有关单位的答复,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十渡镇政府于2007年5月8日所签订的六石路拆迁通知书,已经就拆迁房屋面积、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做了明确约定,且该拆迁已经实际履行,该拆迁通知书中并未提及区位补偿款及新建宅院的问题。陈**已经于2014年1月18日去世,陈**去世前对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处分,现陈*悦以陈**继承人的身份要求镇政府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陈*悦与该房屋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故陈*悦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另,原告曾就同一标的提起诉讼,北京**人民法院已终审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62号民事裁定书,故原告此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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